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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MP稽核作業稽核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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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
代施查核機構將於收文後15天內安排初訪,並於初訪後15天內安排正式評鑑。如廠商因故無法配合評鑑時間,得經書面申請展延,展延期限為1個月。
查廠結果有主要缺失者,代施查核機構應於查廠後5天內行文衛生署建議不予認可登錄,同時要求廠商於查廠後10天內提交矯正措施計畫。俟廠商提出複查申請後,代施查核機構需於15天之內完成查核,其結果必須於5天內回覆衛生署。
矯正措施經審查不符合要求者需要求廠商重新擬定,次數以一次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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